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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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9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9394號債權人 陳添桂 代理人 蔡佳秀 債務人 陳義勝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玉瓶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龔萬進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函查債務人陳玉瓶的集保資料、債務人陳義勝的財產資料以及債務人陳義勝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保單價值準備金、紅利債權。經查,依據本院集保查詢報表之記載,債務人陳玉瓶雖有在第三人聯邦銀行高雄分公司處有集保帳戶,但帳戶內的股票價值合計為695元不足扣抵手續費;另債務人龔萬進部分,經通知到院清償而無結果;另債務人陳義勝部分,債權人聲請扣押其對前開第三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及紅利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均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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