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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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告 徐秀梅 被告 王培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之第2、3行關於「112年7月16日寄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7月16日寄存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