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67號聲請人 楊曉文 訴訟代理人 鄭艾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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