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 范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2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3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