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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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51號聲請人 蔡陳素蘭 (即 蔡鏡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0400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