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佳宜具保人賴映菁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賴映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傳喚,並未到案接受訊問,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