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有欽 送達代收人 賴文祥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及其他債務人雅藝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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