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志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失蹤人田阿雲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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