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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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92號聲請人 陳俊霖 即財團法人圓覺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圓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圓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五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圓覺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7年8月5日台(77)高字第3642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1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前次變更登記113年證他字第8號,登記簿第64冊第41頁第1596號)。為辦理法人登記變更事宜,於113年1月21日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於113年4月10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130024944號函同意變更,補充修訂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第9條、第15條所示,有聲請人提出教育部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該基金會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章程第16至18條之修正條文,僅係條次變更、章程修訂日期等,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王緯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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