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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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維珊 即 許芸華 即 許珮 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許維珊即許芸華即 許珮佳 於民國95年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維珊即許│自民國0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58961│芸華即許珮│01月11日起│││││元│佳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