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0七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本院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0六號),聲請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為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0六號判決聲請為補充判決,業經本院認並無聲請人主張裁判脫漏之情事,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嗣聲請人再以本院未經審判長定期言詞辯論即駁回其補充判決之聲請,復聲請補充判決,亦經本院認其聲請無理由而於同年九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三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未究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之本意及本院前開判決並未經言詞辯論,猶執同條第三項規定,主張應定期言詞辯論並為補充判決,殊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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