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三0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二、已通知 曹和平 、 曹南平 、 曹西平 、 曹中平 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