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福德爺 代管理人 陳弘立 原告 陳秋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香鬆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0,496元(計算式:﹝6.45+170.83﹞×5700=00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0,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查明「祭祀公業福德爺」係於何年月日成立;及以附表之方式列出歷任管理人之姓名(含自何年月日起就任至何年月日止);並提出登記資料及相關證據證明之。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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