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國慶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朱國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朱國慶於102年
2月27日因右側自發性腦出血等原因而入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急診後持續昏迷;嗣至5月13日出院,出院時仍呈昏迷、無意識及完全臥床狀態,評估其無法出庭應訊等情,有高雄長庚紀念醫院102長庚院高字第C42269號函及被告朱國慶之病歷0份在卷可參,又經電詢被告選任辯護人及被告配偶,均表示被告至今仍昏迷不醒等語。綜上,堪認被告確因上開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是本件應於被告朱國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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