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0,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