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親字第64號原告 阮玉涵燕 被告 鄭霖靖 原名 鄭成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認領 鄭婕玲 (暫名,即原告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分在新北市○○區○○路○○○號正生婦幼聯合診所所生之女嬰)為其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非婚生子女鄭婕玲(暫名,尚未為戶籍登記,即原告於民國101年1月27日上午10時4分在新北市○○區○○路○○○號正生婦幼聯合診所出生之女嬰)之母,鄭婕玲係原告自被告受胎所生,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出生證明書可證。是以,被告為非婚生子女鄭婕玲之生父,至為灼然。為使原告之女鄭婕玲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能早日確定,因此提起本件認領子女之訴,請求被告認領原告所生之女鄭婕玲為其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對於鑑定報告沒有意見;原告懷孕時,曾答應被告要拿掉小孩,被告有給原告新台幣兩萬元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出生證明書影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就鄭婕玲、被告二人為親子血緣鑑定結果認為:「依據遺傳法則:阮玉涵燕之子各項DNASTR及XSTR型別與鄭霖靖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研判鄭霖靖極有可能(機率99.99%以上)為阮玉涵燕之子之生父。」,此有該局鑑定書1件在卷可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依前開鑑定結果所認之事實,足認被告為原告所生之非婚生子女鄭婕玲之生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認領其所生之子女即鄭婕玲為其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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