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並與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其中所犯附表所列編號1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予減刑,仍應依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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