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煥具保人黃姵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姵宜因被告陳銘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
100年刑保字第8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據此,因沒入保證金之規定,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之保證金額具保後逃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要件,如被告未經合法傳喚或非拘提無著,尚難逕認被告已逃匿。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然遍查全卷,未見檢察官於傳喚被告無著後拘提被告,是本件被告顯然未經拘提,復乏證據證明被告業已逃匿。從而,本件聲請人未能證明被告確已逃匿,逕予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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