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國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4號上訴人 李素瑜 (即 李英傑 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納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民國108年9月18日108年度聲國字第4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自得不命補正,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李昆曄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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