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 李清欽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信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