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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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利豐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民國
101年3月2日上午9時5分許,在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查獲被告蔡利豐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11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4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426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蔡利豐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11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被告蔡利豐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42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英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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