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6,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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