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8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8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八六五五號
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參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施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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