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葉淑惠
被 告 陳世昌 即中華餡餅粥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
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兩造約定「月休4日」是否由原告自行排休?抑或固定休週
六或週日?
⒉原告主張國定假日出勤時間為何?如何計算出國定假日加班
費為9,537元?
⒊原告於107年7月25日寄發終止契約之台北北門郵局證號0000
00號存證信函予被告,何時送達被告?請提出收件回執作為
證明。
㈡被告部分
⒈兩造約定「月休4日」是否由原告自行排休?抑或固定休週
六或週日?
⒉原告於107年7月25日寄發終止契約之台北北門郵局證號0000
00號存證信函予被告,被告何時收受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