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南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國南 被告 羅耀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3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被訴詐欺原告新臺幣12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366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在案,故不在本件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恩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