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富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菽秝 原告富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秉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李靜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