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耀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緩字第246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耀慶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83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5月14日確定,102年5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詳101年保管字第164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耀慶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8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5月14日確定,至102年5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2年5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詳101年度保管字第1643號扣押物清單),係屬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光碟,且為被告王耀慶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