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醫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曹文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凱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臺北分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1、如係提出書證,應按順序編號,並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2、如欲聲請訊問證人,應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待證事實及訊問事項。
3、如欲聲請調取資料,請陳明資料之名稱、保管該資料之機關名稱、營業所地址、該資料之待證事實。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