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 潘福壽 訴訟代理人 楊進福 被告 江新鋒 被告 華鑫 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訴訟代理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