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抗告人 李翠滿 相對人 江永芳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2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輝
法官黃義成法官王昌國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