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7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呂欣穎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信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肆肆伍叁公克、零點零貳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肆肆伍叁公克、零點零貳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信吉前於民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2月24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6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3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1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6年1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上開有期徒刑5月、3月及3年2月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00年2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0年8月10日始縮刑期滿(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詎陳信吉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訴追處罰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7月25日下午3時、4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2樓,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燃燒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時地,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 於100年7月25日晚上11時許,為警在新竹市○○路○段○○○號2樓查獲,並在陳信吉身上查扣海洛因2包(毛重分別為0.6970公克、0.2630公克,淨重分別為0.4570公克、0.023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4453公克、0.0220公克),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
四、沒收及沒收銷燬之說明: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分別為0.4570公克、0.023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4453公克、0.0220公克,保管字號:100年度白保字第114號)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9月20日航藥鑑字第100472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43頁),均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