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40號聲請人 卓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晹晴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票號TH-0000000號、TH-0000000號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貳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補正狀中載明提示日為民國110年11月1日,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未向相對人提示票據權利,票據未經提示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