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坤熙 法定代理人 吳佳瑾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柏松
裴氏萍 BUITHIBIN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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