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26號上訴人 黃靖雅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苗簡字第26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9,72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約14.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500元=12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