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振興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執聲付甲137),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倪振興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