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附民原告兼被告 王文璋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 律師附民原告兼被告 王朝順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3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宗航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