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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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3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翔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9,490元【本金42萬1,116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8,19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2萬9,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7萬6,719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5.15

32元

2

利息

24萬7,162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6

108元

3

利息

9萬7,235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6

43元

小計

18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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