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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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3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翔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9,490元【本金42萬1,116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8,19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8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2萬9,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7萬6,719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5.15
32元
2
利息
24萬7,162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6
108元
3
利息
9萬7,235元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6
43元
小計
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