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3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程盈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法心 (原名: 徐瑋蔚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2,110元【本金9萬8,705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2,05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1,3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0萬2,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9萬8,705元

113年9月13日

113年10月8日

15

1,055元

2

違約金

9萬8,705元

113年9月13日

113年10月8日

300元

300元

小計

1,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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