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呂賡連
呂登科 臺北市○○區○○路○○○號 呂平貴 呂聰明 呂水土 呂文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呂廷玉 (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各被告(被告 呂昆霖 等48人)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以為核定之標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⒈陳報各被告就系爭祭祀公業派下權各自所占之比例及全部被告派下權比例總和;⒉提出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前開財產中如有不動產,並應提出各該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財產總價及各財產價值暨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