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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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登翊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配偶 廖郁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
四、 陳明 於104年間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