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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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犯罪事實關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分別....為警於九十年四月八日,....。」應更正為「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分別....為警於九十年四月八日晚二十時四十五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