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國成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0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7年
6月11日向本院所提之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年7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