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陳雨裕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 律師被告 陳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即以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本件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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