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游凱閎
被移送人 游凱傑
上列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3月20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733973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游凱閎、游凱傑相互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游凱閎、游凱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11日20時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三)行為:因被移送人2人因金錢糾紛而互生口角,遂於上揭
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游凱閎、游凱傑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監視器錄影現場畫面。
(三)被移送人2人受傷照片4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前
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被
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
毆。審酌被移送人游凱閎、游凱傑為兄弟關係,僅因金錢糾
紛而互生口角起衝突就互相拉扯、鬥毆,渠等之互毆行為導
致路過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
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
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