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930元,尚不足新臺幣12,8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