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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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734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振益造紙廠之薪資債權(包括獎金等),所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薪資收入實施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能重建,乃依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本裁定已於98年5月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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