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27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兼上述二人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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