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78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顏天昭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法扶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天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顏天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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