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詹淑華 被告 陳泰瑜
陳翰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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