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惠玲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 律師被告 陳泰瑜
王律勳
陳翰陞
吳佳錡
黃家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7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